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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江大学校友总会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长江大学校友捐赠管理暂行办法

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管理,促进学校事业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,是指海内外校友、校内教职员工和学生(下均称捐赠人),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。
  第三条 校友捐赠遵循自愿原则,必须遵守法律法规,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。
  第四条 捐赠的财物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、损毁。
  第五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内容包括:
  (一)捐建建筑物;
  (二)捐资资助专项事业发展;
    (三)捐资设立校友基金以及奖学金、奖教金;
  (四)捐赠图书资料和各类物资;
  (五)捐献、捐建纪念性、标志性实物;
  (六)对本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它捐赠。
  第六条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,学校将以下列方式表示谢意:
  (一)宣传。在《校友通讯》和校友总会网站上发布捐赠者的名单和资助项目,对突出贡献者,将宣传其事迹。
  (二)奖励。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,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;根据情况或者个人意愿,可将有关实验室、阅览室、校内景点、道路等以捐赠方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;可设立以捐赠方名称或姓名命名的奖励基金;对捐赠者颁发证书、纪念牌、纪念品,或者刻碑纪念。
  第七条 以学校为受赠人的捐资,一律进入学校指定账户,由学校开具正式财务收据。
 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和捐赠工程项目的建设、使用情况,并提出意见。对违反捐赠人意愿的行为,捐赠人可向受赠方提出质疑,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。
  第九条 作为受赠人,学校有义务协助办理捐赠财物的相关手续。境外校友捐赠物资的,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入境手续。
  第十条 接受捐赠后,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有效凭证,并将捐赠财物登记造册。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物的性质、用途。确实需要改变的,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。
  第十一条 学校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,对较大的捐赠项目进行审计,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物的使用、管理情况。
    第十二条 对捐赠人捐款设立的基金,学校建立相应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,按照捐赠人意愿和基金用途,严格管理和使用。
    第十三条 对捐赠的工程项目,应当与捐赠人订立协议,对工程项目的资金、建设、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。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,保证工程质量。捐赠工程项目落成后,由学校颁发捐赠项目确认书。
   第十四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,可以铭刻捐赠人姓名、捐赠财产数额以资纪念;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,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冠名。
    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、各院系积极开展争取捐赠的工作,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情况下,各部门、各院系可自主管理使用受赠财物,但对受赠情况应向校友总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登记备案。
  第十六条 对在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,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 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长江大学校友基金管理暂行办法

    为了搞好校友基金的募集、管理和使用,充分发挥校友基金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作用,特制定本条例。
    第一条 校友基金募集本着自愿的原则,由校友个人和所在单位自觉捐赠,数额不限。
    第二条 校友基金是校友总会专用经费,其使用范围为:
    l、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;
    2、奖励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;
    3、奖励全面发展、成绩突出的在校学生;
    4、资助在校贫困学生;
    5、资助出版《校友通讯》《校友风采录》等书刊资料;
    6、资助校友总会网站建设;
    7、接待校友;
    8、校友总会各项活动及办公室日常工作开支的补充。
    第三条 校友总会设立校友基金管理小组,管理小组组长由校友总会会长担任,成员由组长提名。
    第四条 校友基金单立户头,专款专用,由计财部门代管,并负责指导监督。
    第五条 校友总会应加强对校友基金的管理,每年由基金管理小组向校友总会通报基金使用情况。
    第六条 本条例由校友基金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和执行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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