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校友组织:
为严格落实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(民政部令第85号)相关规定,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友组织运行管理,厘清校友组织法律定位,防范合规风险,推动校友工作规范化、法治化开展,现就统一规范现有各校友组织名称与负责人称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政策依据与核心要求
依据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第二条、第三条、第七条、第十一条规定:
1.我校各类校友组织属于长江大学校友总会下设代表机构范畴,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,全部法律责任由长江大学校友总会承担;
2. 各类校友组织可以称长江大学校友总会XX联络处,不得在名称中含有跨行政区域字样,各组织负责人称为主任、副主任;
3.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,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。未经相关部门批准,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、中华、全国、国家、世界、全球、国际等字样。
二、现有校友组织名称存在的合规问题
目前我校设立的校友组织统一命名为“长江大学XX校友会”(如:长江大学深圳校友会),其机构负责人设置为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等,该命名方式与负责人称谓不符合现行管理办法的规则,存在名称不规范、负责人称谓不合规、对外易被误认为独立法人组织等风险,须统一完成更名调整。
三、统一规范更名标准
(一)校友组织更名规则
原名称:长江大学XX校友会
规范全称:长江大学校友总会XX 联络处
(二)校友组织负责人称谓变更
原称谓: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
规范称谓:主任、副主任
四、工作实施安排
1.自查报备阶段(即日起至2026年9月15日)
各校友组织对照本通知更名标准完成名称自查。
2.全面整改阶段(2026年9月15日—2026年9月25日)
依据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八条要求,各校友组织须完成以下整改事项:
(1)线下物料整改:横幅、牌匾、活动展板、通讯录、会员证书、宣传手册等全部替换为规范新名称;
(2)线上平台整改:微信公众号、微信群、视频号、抖音、地方媒体宣传稿件等所有线上渠道停用旧名称,统一使用规范全称;
(3)对外文书整改:活动通知、合作函件、等各类正式文书,一律使用“长江大学校友总会XX联络处”规范名称。
填写《长江大学校友组织名称规范调整备案表》,于2026年9月26日发送至指定邮箱:1444540281@qq.com,完成更名信息登记。
五、相关管理纪律要求
1.更名后各联络处仍属于长江大学校友总会代表机构,无独立法人资格,不得私设银行账户;代表机构不得发展会员、收取会费。
2.各联络处负责人统一规范称谓为主任、副主任,不得继续使用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等称谓;各联络处重大活动、对外合作、负责人调整等事项,须提前向长江大学校友总会履行报批程序,严禁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活动。
3.所有对外活动必须完整使用“长江大学校友总会XX联络处”规范全称,未经上级部门批准,名称及宣传材料中不得擅自使用全国、中华、国际等限定字样,严禁以独立校友会名义与外部单位签订合作协议。
六、工作联络
如需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政策原文电子版可联系王乾领取,联系电话:18986661172。
请各校友组织高度重视本次名称规范整改工作,严格遵照民政部规章及本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全部调整工作,切实规范校友组织运行,维护长江大学校友工作整体合规管理秩序。
附件:长江大学校友组织名称规范调整备案表
长江大学校友总会
2026年8月1日